随着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的分工日益细化,“引流”作为新型信息网络犯罪手段,诱导受害人与诈骗分子建立联系,已经成为犯罪链条前端的首要环节,是电信网络诈骗的“前菜”。不法分子通过拨打电话推广、添加社交软件等方式,利用模板话术完成“引流”任务,再对目标对象实施精准犯罪活动,愈发具有迷惑性和伪装性。
犯罪嫌疑人熊某某从网上认识了“朱某某”,通过其了解到采用电话拉人进群的方式可以获取非法利益。2023年3月,犯罪嫌疑人熊某某通过某某百事通发布招聘信息,聘用多名人员冒充证券公司客服,利用从“朱某某”处获得电话号码,微信群,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,以模版话术,将对方拉入上家指定的微信群聊中,按照拉入群聊的客户数量获取提成。后被害人刘某因接到电话被拉进诈骗群聊被网络诈骗8万元,熊某某被依法逮捕。
针对“引流”行为,广大群众应该不断提高自身反诈防骗意识,警惕各类推广营销电话,不轻易添加陌生人的社交账号,投资理财应该通过银行、有资质的证券公司等正规途径,不要盲目加入未经核实的投资理财群,不轻易下载未知来源的炒股或投资软件,谨防上当。
法条链接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
【诈骗罪】
诈骗公司财务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,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
《中华人民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
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】
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:
(一)设立用于实施诈骗、传授犯罪方法、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、通讯群组的;
(二)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、枪支、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;
(三)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。
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
有前两款行为,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