湖北粉商工作室抖音粉丝引流服务,最终被抓

近日,湖北松滋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。三被告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“粉丝引流”服务,最终让自己身陷囹圄。

被告人崔某甲为非法谋利,以中间商、卖粉商的身份在网络上从事“粉丝引流”活动。在2020年6月至7月间,被告人崔某甲作为中间商,从中谋取利益600元,在2020年8月至11月间,被告人崔某甲为了谋取更大的利益,租用办公区作为工作室,并购置电脑、手机等工具,用于登陆“抖音”账号,上传虚假的游戏福利视频内容,直接作为卖粉商从事“粉丝引流”活动,并邀约崔某乙、李某某等人一起进行非法“粉丝引流”活动。被告人崔某乙负责登陆“抖音”账号,上传虚假的游戏福利视频,并在视频内发布虚假评论,以此吸引“粉丝”,帮助进行“粉丝引流”,每月获取报酬5000元。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接收“卖粉”资金。经鉴证,在2020年9月至11月间,被告人崔某甲收到卖粉商结算金额共1337923元,违法所得636423元;被告人崔某乙的违法所得共计19500元;被告人李某某名下接收“卖粉”资金共计1191923元。

被告人崔某甲、崔某乙、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仍提供“粉丝引流”帮助,其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,且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,达到情节严重标准,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。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,主动退缴违法所得,可依法从轻处罚。被告人崔某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十万元。被告人崔某乙犯帮助信息网路犯罪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五千元。被告人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路犯罪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五千元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,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期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帮助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
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九)》增设罪名,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帮助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在本案中,三被告人为他人提供“粉丝引流”服务,客观上均未直接对被害人实施犯罪,但他们的行为却为他人犯罪创造了条件,沦为了“帮凶”。在此提醒广大群众,切不可因一时的贪婪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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